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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比没到好--十年诉讼路

作者:董志坚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2-11-23 08:55 浏览量:653

 

案件起因

本案是因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侵权诉讼。讼争房屋位于广东省化州市官桥圩新市场东边,为混合结构二层楼房,建筑面积336.78平方米。该屋为1965年湛江地区商业局根据广东省商业厅要求拨款给化州县商业局兴建的战备仓库。因体制变化,1973年起讼争房屋由官桥供销社使用。1985年,广东省商业厅、湛江市商业局指示将讼争房屋移交化州县商业局,1992年化州县商业局领取了讼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19932月,化州县商业局将讼争房屋移交给官桥食品公司,1993年官桥食品公司领取了讼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因官桥供销社拒绝交还房屋引起诉讼。

诉讼过程

1994年,官桥食品公司以官桥供销社占用其房屋为由,向化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官桥供销社交还房屋。1994年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官桥供销社交还房屋。官桥供销社上诉,1995年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官桥供销社仍不服提出申诉,1997年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一、二判决,驳回官桥食品公司起诉。

由此,案件进入漫漫诉讼之路。

200310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经省院提审,撤销了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维持了二审判决。

法律争议

本案实际上是侵权问题还是确权问题的争论。讼争房屋形成时间长,体制变化大,涉及单位多是客观事实。但就讼争房屋权属而言,其来源清楚,转接手续完备。在官桥食品公司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一、二审均认定为侵权,而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驳回官桥食品公司侵权诉讼,认为是确权问题,是以确权争议驳回侵权争议,是不妥当的。因为讼争房屋政府已经确权,不再存在权属争议问题。如果官桥供销社对政府主管部门给官桥食品公司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有异议,应该另循途径解决。为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茂名中院再审裁定,维持了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主要法律文书

1、(1994)化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

2、(1995)茂中法民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

3、(1997)茂中法审监民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

4、(2004)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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