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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之争:买卖合同是否真实履行

作者:董志坚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2-10-04 17:39 浏览量:585

 

本案是“两桶油”下属单位的成品油买卖合同纠纷案,全案从2008 7月起,至20129月调解结案,历时超过四年,经历一审、管辖权异议审、一审上诉发回重审、一审重审驳回起诉、二审指定继续审理、一审重审裁定准许撤诉,最终以本方完全达成诉讼目的而结束。

  本案诉讼标的700多万元,主要争议是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原告为华东公司,起诉我方支付欠货款700多万元;被告为我方。原告起诉证据有双方签订的成品油买卖合同、我方出具的收货条、我方出具的承诺还款函等主要证据。我方抗辩的理由是,依据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为船运,交货地点在海洋油库;但原告方无法出具其租船合同及相关费用票据补强其主张,经我方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证实海洋油库在相应时段没有提供过原告被告中转业务,据此证实买卖合同没有履行。

   双方诉讼策略分析:

原告认为,依双方合同关系判决;或者在法院认定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追究我方过错责任均可达成其诉讼目的,即可以要求我方付款。

我方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证明没有真实交易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才能达到不用付款和不承担过错责任的目的。

应当说,从书证来说,原告有合同、收货条、承诺还款函,其诉讼策略是符合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的。但本案原告有一个致使缺陷,就是合同约定运输方式是船运,交货地点在海洋油库。在诉讼中,我方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证实该油库在相应时段没有提供过双方单位的中转业务;且在诉讼中原告也没法提供其租船合同补强其主张。我方敏锐地抓住这一点,最终扭转乾坤,争取到理想结果。

涉案部分诉讼文书

12008)茂南法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方支付原告欠款700多万元。

2、(2010)茂中法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2011)茂南法民重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

4、(2011)茂南法民重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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